发布时间:2022-01-18 17:51:54 | 浏览量: 1130次
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国家其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公证作为我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对民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可以有效预防民事纠纷的发生。在公证的时候,会出具一份文书,这就是公证文书。公证作为我国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公证文书也是具有其法律效力的。那公证文书究竟有着怎样的法律效力呢?就随着北京疑难公证一起来看一看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什么是公证文书
公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成立公证机关,对公民所要求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后,公证处如认为正确无误及合乎法律,便可发公证书。公证文书是公证人行使的公证权的体现,就如裁判文书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权的体现。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做出证明的法律文件。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上述就是北京疑难公证对于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的介绍,可知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三个,分别为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实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在域外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是法律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一个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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