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4 23:55:36 | 浏览量: 1067次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关系好时,夫妻两人甜如蜜,不好时,见面如同仇人,因此有些年轻夫妻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自信,于是就想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想通过一纸协议来约束对方。可是北京疑难公证告诉大家,像这种两个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时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只有到公证处公证一下,这样的婚内财产协议才会被法院采纳,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行为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婚内财产协议
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所做出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应合法有效。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由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哪些行为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有人说“结婚不是互相凝视对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视共同的目标。”签一纸协议,卸一身负担;如果婚姻能一直持续下去,这种财产协议就形同一张废纸,一直被搁置起来。
夫妻之间,既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的亲缘,也有“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现实,当然了,我们并不倡导把婚姻当作一盘生意、一次交易。
婚内财产协议
哪些人适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一)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担任要职。
此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影响得不只是一个家庭,还有可能影响自己所供职或控制的公司的发展,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及其他股东会要求当事人在婚前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分配作出明确约定。
(二)家庭条件相差悬殊的未婚情侣。
此类情况多发生于豪门家庭,一方家庭财力雄厚,家族长者自然不希望辛苦打下的江山,当子女离婚时被分走一半,这对家族企业的发展尤为不利,为保证家族财富的传承,子女结婚签订财产协议就成了必要选项。
(三)再婚家庭的当事人,双方在财富方面相对独立。
重组家庭的财产结构较为复杂,通常来讲双方更倾向于自己的子女,并且一般不会愿意由一人打理全家的资产,因而有些夫妻会通过协议来确定各自的财产归属,通俗来说就是各花各的。
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就需要注意其中的条款,如果条款写的不合理法院是不与支持的,所以这种协议签了也没有任何用处。夫妻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前,最好能咨询一下北京疑难公证,并让他们给你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一下,这样才有利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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