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8 23:53:14 | 浏览量: 852次
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上门遗嘱,那么,就会有人问上门遗嘱条件都有哪些呢?现在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些方面的相关知识,有关于上门遗嘱的条件和其他信息我都写在下面的文章中,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阅读一下,文章仅供参考,更多专业的信息可以通过到北京疑难公证进行询问,都是专业的人来给大家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门遗嘱条件
一.上门遗嘱条件
所谓上门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上门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存在时,一最后 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可以提高遗嘱的证据效力,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上门遗嘱条件
(一)上门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三)上门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上门遗嘱条件
三.扩展资料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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