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7 13:32:50 | 浏览量: 1207次
随着社会问题特别是经济问题方面的愈加趋于复杂,公证处本身的作用也显得更加重要,但对于一些网友来说,公证处似乎是离自己比较遥远的事业法人与法律机构,也对其不甚了解。但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财产纠纷和承继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和我们今天要分享的公证处有关。那么关于公证处公证范围你知道多少?不能公证的情况?公证处公证了有没有法律效力?让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给你解答吧。
公证处公证了有没有法律效力
公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可知。
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处公证了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公证处公证了有没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通过正规途径到公证处依法办理手续的公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哦!看完小编的文章有没有收获颇多呢?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表示非常开心为大家解疑答惑,希望大家都能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印象,努力做好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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