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5 23:02:29 | 浏览量: 671次
我们知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明的法律活动。公证是很重要的,公证和不公证的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公证的法律效力更强。对于大家来说,为了避免纷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公证是很好的选择。公证可以到公证机构进行,特殊情形下还可以申请上门公证。我国的公证机构就是各级公证处。可能很多人对公证效力不了解,今天为大家介绍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界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单的说,公证主要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正的确认某件事或某个文书确实存在、也确实合法的一项证明活动。这个证明活动的证明效力在很多场所都远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如果不知道该不该进行公证的,可以咨询北京疑难公证。
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法》有关公证效力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什么是公证,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和《公证法》关于公证效力的相关条文。相信大家看完文章后后,对公证效力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还有疑问的可以选择咨询北京疑难公证,他们能提供非常专业的解答和优质的服务,可以从那里获得足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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