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31 00:00:05 | 浏览量: 644次
有些公司难免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导致经营出现困难,如果想要公司正常运行,就需要想办法获得融资才行。若将自己的股份进行质押,就可以短时间内获得一笔可观的资金,而股票质押时则需签订股份质押合同,为了能让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往往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一下,那么你知道股份质押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北京疑难公证就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股份质押公证的法律效力
股份质押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民法典》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在办理股权质押公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 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见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以其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设定质权,但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质押公证的法律效力
办理股权质押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二、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上文就是股份质押公证的法律效力的详细介绍,办理股份质押比较繁琐,如果你没有相关经验的话,可以委托北京疑难公证,来为你全权处理股份质押以及后续公证的全部流程,你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即可,北京疑难公证会完全按照你的意愿来完成股份质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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